社科学部“新星讲坛”学术专题报告之七――独立董事的中国化问题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8日 访问次数:3170
为了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与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也于本世纪初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然而在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施近10后,其运行情况如何,效果究竟怎样?
2010年12月16日,光华法学院副院长梁上上教授在其题为“独立董事的中国化问题”的报告中就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情况及其相关问题为大家作了详细的阐释。此次报告为社科学部“新星讲坛”第七场,报告会由光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张子法老师主持,社会学部沈欣林老师、光华法学院冯利君老师等出席了此次报告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该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梁老师讲道,在此背景下,1976年美国证监会确立了独立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于1978年首先引入了该制度,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经合组织(OECD)的1999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英国34%,法国29%,美国62%。独立董事制度的迅速发展,被誉为独立董事制度革命。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又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呢?梁老师指出,90年代末,我国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造假成风,公司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真实完整,且监事会又无力改变。为了消除这些弊端,净化证券市场,进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国于2001年正式启动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在对独立董事制度作了详尽的阐释之后,梁老师从独立董事的提名与构成、履职情况分析、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评论、质疑与发展五个方面,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数据,介绍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运行的情况以及产生的相关问题。
最后,梁老师对于当前一些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建议作了一些简单的评价,并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制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独立董事的中国化”报告结束后,梁上上教授还分享了自己作为浙江大学“新星计划”入选者在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习的经历和感受,并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