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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学部2009年度青年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31日 访问次数:4831

 

根据浙大发科《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9]48号)和浙江大学自主科研计划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结合社科学部实际情况,特就2009年度“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青年科研创新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青年科研创新专项资金主要资助有自主创新潜质的45周岁以下(重点是40岁以下)的青年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同时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家学者。被资助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在得到资助后,争取3年内能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发表高水平(SSCISCI、权威期刊等)论文。

二、青年科研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遵循“稳定支持、突出重点、自主安排、公开公正”的原则,稳定支持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并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进行公正、透明的项目资助。

三、学部资助计划和资助标准

1、推进学校“紫金计划”的后续资助对各学院(单位)在200910月申报,并经学部审定立项的“紫金计划项目,予以继续支持。资助额度每项3万元,共8人,合计24万元。

2、支持学校“新星计划”的后续资助

对各学院(单位)入选学校“新星计划”,并已完成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科研任务后回校工作的青年教师,予以后续科研资助。资助额度每项3万元,共6人,合计18万元。

3、设立支持新引进青年教师的“启明星计划”

对学部所属各学院(单位)自20089月至20106月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重点向海外引进人才倾斜),予以科研配套支持。资助额度视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而定,资助总额合计66万元。

四、项目组织与推荐申报

1、青年科研创新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按年度进行组织和推荐申报。项目负责人应在国内外科学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家重大的战略需求,在新兴交叉学科领域中,开展自主选题的探索性研究。

2、在各学院(单位)组织申报和推荐的基础上,学部将在12月中旬前对上述拟资助项目进行汇总、评议和审批工作,并将确定立项的项目上报学校人事处与社会科学研究院备案。

五、项目实施与经费管理

1、本项目实施期限到2010930。项目负责人除应填写《浙江大学青年科研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还须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的责权关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负责,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承担项目的专项检查与评估。

2、学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过程管理与监督,按学校规定于201031前对立项项目的进展进行初步检查,并汇总各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学校人事处和社会科学研究院。

3、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的方式。根据经费额度,列出年度安排预算,如未按期使用,学部将核减明年的经费数额;结余经费按《中央部门财政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开支范围和资产管理等按照《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4、学部所列的本专项资金各类项目每人限报一类,不得重复申报;除后续资助项目外,同类项目未曾结题不得连续申报。

附件:1、“新星计划后期资助”申请表

2、“启明星计划科研资助”申请表

 

                                 社会科学学部

                                                                  2009年11月24